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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民政局牵头印发《济南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出台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办法后又一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

《办法》从时间、时效和工作方式上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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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

《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在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方面,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统筹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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